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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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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文

 

川卫办发〔2013〕224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

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

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卫生部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我省卫生战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又一次在最危难的时刻挺身而出,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奋战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为挽救灾区人民生命和保护受灾群众身体健康做出重要贡献。为鼓励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灾后重建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申报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条件:

1.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极重灾区、重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含极重灾区、重灾区所在地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经组织安排,支援极重灾区、重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经组织安排,对口支援极重灾区、重灾区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组织安排,对口支援极重灾区、重灾区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被评为市级及以上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