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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人员服务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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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州)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41号)、《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精神,由省卫生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统一组织的在编制外为乡镇卫生院面向社会招聘的执业医师,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专项工作项目。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项目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现制定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有关政策如下:

    一、生活补助。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补贴、津贴按接收单位同等条件的执业医师收入水平统筹确定。

对我省凉山、甘孜、阿坝等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招聘的执业医师,每人每月增加补助400元。

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在接收单位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逐月核拨。上半月报到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助,下半月报到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助。

    二、交通补贴。给予招聘执业医师每年一次性探亲假交通补贴150元,不足部分由项目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

    三、社会保险。接收单位为招聘执业医师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部分,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按每人每年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位缴纳部分,不足部分由项目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

    四、职称评定。招聘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执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晋升职称的相关政策。

    五、休假。招聘执业医师在服务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假期,期间生活补助照发。

    六、户口档案管理。服务期间,招聘执业医师的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根据本人意愿,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或原管理渠道保持不变。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满,其项目服务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项目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为招聘执业医师建立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档案,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项目业绩、奖励、考核等。

    七、聘用期间因履行招聘执业医师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八、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招聘执业医师,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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